台灣信義會教牧同工安息年進修辦法

98/11/19 議事會三讀
99/11/11 議事會修訂二讀

一. 本辦法精神

  1. 本會基於終身學習之理念及聖經中有關守安息日、安息年的相關精神,希望透過此辦法提供教牧同工一段比較長時間的學習,安靜反思自己個過去的生命及事奉經歷的機會,希望幫助同工的生命可以成長,事奉有所突破。
  2. 聖經中有關安息日、安息年的精神是憑信心相信上帝的恩典會在我們不工作時仍然會經歷上帝信實、豐富的供應,而這樣的信心是個人及群體共同的信心。

二. 申請資格

  1. 通過成為本會正式教師後起算,在本會所屬單位連續全職事奉滿六年以上,不同單位的事奉可合併計算;但若請假超過一年,則從復職後重新起算。
  2. 在安息年進修計劃開始進行時,在現在事奉的單位至少要服事滿三年。
  3. 凡成功進行安息年進修計畫者,下一次申請,年期由安息年進修結束後重新歸零計算。

三. 申請程序

  1. 由服事單位提出申請公文在進行安息年進修計劃至少六個月前向總會提出下列兩方面的計劃:
    • 安息年進修計劃:內容包括學習的主要內容,如何進行,計劃的督導者,以及安息年進修結束後預期的成果。
    • 安息年期間原本事奉的安排計劃:原本自己負責的每一項事奉由誰代理或承擔,代理同工若遇見困難可以向誰尋求諮詢、幫助,若堂會沒有牧師,則需先找到督導牧師。若安息年進修結束總會或事奉單位另有任用,原本事奉可以完全交接給其他同工,則不需提出安息年進修期間原本事奉的安排計劃,請附上另有任用的相關會議記錄及負責同工簽名。
  2. 教牧同工自行提出申請 ( 教牧同工安息年進修計劃結束後不回到原堂會事奉 )經區會主席及監督同意後即可提出安息年進修計劃:內容包括學習的主要內容,如何進行,計劃的督導者,以及安息年進修結束後預期的成果。

四. 審核單位

  1. 安息年進修計劃由神學教育中心教授團審核。
  2. 安息年進修期間原本事奉的安排計劃由區會協助評估其可行性。
  3. 若該同工為宣教據點相關負責同工,其安息年進修計畫也需要有宣教委員會的同意。
  4. 經以上相關單位審核、評估後作成建議案送議事會決議。

五. 安息年進修期間相關規定

  1. 安息年進修期間以二至十二個月為範圍,需一次申請,不得分割使用。
  2. 安息年進修期間,總會可支持生活費的上限為四個月。生活費計算方式按本會的教牧人員薪津標準(不包括堂會自訂的各種津貼)。
  3. 安息年進修期間的年資及相關福利總會分擔的部分維持不變。若為事奉單位提出申請公文,原本事奉單位要分擔的相關福利,事奉單位要繼續承擔。若為教牧同工自行提出申請,原本事奉單位要分擔的相關福利,則由教牧同工自行負擔。
  4. 若申請到國外的獎學金,獎學金比本辦法優惠者,本會不另行補助。若獎學金支持額度不及本辦法,則補足其差額。

六. 安息年進修後的義務

  1. 用書面資料說明安息年進修期間的學習成果。
  2. 在總會或區會的安排下,在合適的機會與同工分享安息年進修期間的學習心得。
  3. 當同一區會的教牧同工有安息年進修計劃,若準備進行安息年進修計劃的教牧同工提出邀請,已經享受安息年進修益處的教牧同工在該段期間應每個月支援該事奉單位主日講台事奉一次。
  4. 完成安息年進修計畫者於計畫結束後,至少需回本會事奉一年,若無法回本會事奉,應全額償還本會所支持安息年進修經費。
  5. 安息年進修計劃結束後,若教牧同工找不到本會的事奉崗位,則開始進入請假狀態。

七. 本辦法的收入來源

  1. 提撥「嘉基宣教神學社福專款基金」的5%作為教牧同工的安息年進修之用。
  2. 鼓勵已按本辦法進行過安息年進修計畫的教牧同工為此經費奉獻。
  3. 接受各堂會及堂會弟兄姊妹的奉獻。

八.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議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