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台灣信義會佈道所成立教會辦法

87.6.1 訂定

一﹑成立條件:

  1. 基本會友(具有會籍且固定出席主日崇拜者)30 人以上。
  2. 教友奉獻能自立自養。
  3. 聘有本會專任教牧人員。

二﹑成立程序:

  1. 佈道所成立教會之過程應請區會主席指導。
  2. 佈道所符合教會條件時﹐應備妥教友名冊﹑經費收支報告﹐及教友出席記錄表等﹐函請宣教委員會審核及議事會議決。
  3. 議事會議決通過後﹐應由佈道所牧師(或督導牧師)召開教友大會﹐選舉執事。並擇定日期﹐商請監督主持成立教會感恩禮拜。
  4. 佈道所舉行成立教會感恩禮拜﹐應通告本會各堂所﹑單位﹐邀請本會教牧及教友﹐同來感恩祝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