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借聘外會牧師辦法
87.5.18 訂定
第一條 凡外會牧師受聘至本會地方堂會、佈道所及直屬單位服務,欲保留其原屬教會之會籍者,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如區會主席或工作單位負責人認為有需要借聘外會牧師時,應以書面呈報議事會,並經牧師團審查小組審核通過。
第三條 擬借聘牧師需提供下列文件:
- 本人自傳一篇(三千字)
- 神學院之學歷證書影印本
- 擬聘單位及本會牧師之推薦函
- 原屬教會之同意函
第四條 借聘牧師之事奉:
- 經牧師團面談通過後,可在本會各堂會或直屬單位講道、施行聖禮。
- 在本會事奉三年以上,可擔任其他堂會、佈道所之督導牧師。
- 不得擔任總會議事會議員及牧師團同工。
第五條 借聘期間之薪津及福利,依本會規定辦理,但不加入本會之教牧退休辦法。 第六條 本辦法經牧師團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