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召聘傳道人條例
本會所屬地方堂會﹑佈道所﹑特種工作﹑暨所屬機構召聘傳道人時﹐應依照本條例實施之。
一﹑屬於地方教會者:
- 凡已成立教會之地方教會以召聘專任牧師擔任牧養工作為原則(召聘牧師條例另訂之)
- 在未聘得牧師前﹐得報請區會推派教師﹐經由教會同意後聘請擔任傳道工作﹐並請區會指派牧師暫時主持教務及聖禮。
二﹑屬於佈道所及特種佈道工作者:
所有傳道人員得由區會與宣教委員會商討後聘任之﹐並報請議事會核備。
三﹑屬於本會直屬機構者:
如機構擬聘傳道人時﹐得由各該機構報請議事會核准後聘任之。
四﹑神學畢業生:
- 畢業後最初一年為實習期間。其工作由神學委員會分配﹐並報備議事會﹐派在地方教會服事者﹐則經地方教會同意聘請擔任傳道工作。
- 實習一年期滿後﹐得由地方教會繼續聘任為教師﹐如經牧師團之「牧師考試」及格後﹐即取得被聘為牧師之資格﹐如地方教會請其擔任牧師時﹐即為其行牧師按手禮。
五﹑傳道人員之薪津:
概照總會統一規定給與標準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