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召聘牧師條例
我們的大牧人耶穌基督,時常眷顧祂自己的羊群,所以在祂的教會設立牧師,牧養他們。因此,地方教會召聘牧師,必須在上帝面前懇切禱告,使耶利米書二章十五節應許的話得以實現:「我也必將合我心的牧者,賜給你們,他們必以知識和智慧,牧養你們。」呼召牧師是出於主基督,但祂也藉著祂的教會召聘牧師,擔任一定地區的牧養工作。
一、召聘的權利
地方教會有權召聘自己所需要的牧師(地方教會章程第七章三款第一條)。聘請牧師必須召開教友大會,慎重舉行投票,經出席之具有選舉權教友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得延聘。
二、區會的責任
- 區會負有協助地方教會召聘牧師及延請代理牧師執行教務之責。
- 凡地方教會有牧師出缺時,應即通知區會。
- 在召聘牧師前,地方教會長老部(或執事部)得請求區會給予協助與建議。
三、召聘前的準備
- 召聘牧師前,區會對於該地方教會牧養的需要,詳加瞭解,推薦合適人選,然後與地方教會商議聘請事宜。
- 召聘牧師,必須注意聘書上列具之資格及牧師職務,諸如擔任傳道、教導、牧養、及行政事務之領導等工作。一有合適人選,長老部(或執事部)或特別委員會即向教友大會提名推薦決定之。
四、召聘的程序
- 召聘牧師非同社會上僱用普通職員,務須合乎教會體統。
- 牧師不可主動要求地方教會聘請。
- 地方教會不可與牧師商議召聘期限和條件。
- 為召聘牧師舉行教友大會時,應邀請區會主席或其授權代表列席指導,說明聘請牧師的意義,並詳述地方教會與牧師的責任。
- 為了保障地方教會的權利,給予地方教會選擇其牧師的機會,如有可能,則以推薦二人以上為宜,然後以投票方式決定之。
五、填發聘書
聘書一律使用總會規定之格式,須由地方教會長老部(或執事部)簽名蓋章,並由監督及區會主席副署,連同地方教會章程送受聘的牧師。
六、牧師的責任
牧師接到某一地方教會之聘函時,經慎重考慮,並多次禱告後,有意應聘,則即與現服務之教會長老部(或執事部)商議可否辭去現任職務,一有結果,則函覆延聘之教會,表示能否接聘,此項就商,以接信後不超過三週為宜。同時將此項決定通知區會。對於雙方教會,辭職與接聘均有決定,則應儘早赴新任處所,其期間以不超過兩個月為宜。
七、實施
本條例經議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