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會員條例
96.05.24 議事會二讀通過
一、本會會員分為「地方教會」與「佈道所」兩層級。
二、「地方教會」為總議會出席正式會員,享有一切法定議事權利。
三、「地方教會」需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 基本會友30 人以上。
- 教友奉獻能自立自養。
- 成立由本會專任教牧人員、長老及執事或信徒領袖組成之決策會議並正常運作。
四、「佈道所」係指不符合第三項所列資格條件之本會會員。
五、「佈道所」得依相關規定派員代表列席參加總議會。
六、佈道所應由地方教會督導與負責,並由該地方教會代表在總會行使職權,當無地方教會督導與負責時,得由區會直轄。
七、佈道所已具第三條所列之資格條件時,得向宣教委員會提出申請昇格並請區會輔導,經議事會通過後成為地方教會,其輔導與審查辦法另訂之。
八、地方教會喪失第三條所列條件之一,時間達一年以上時,區會得因其申請或應逕行取消其地方教會資格,經議事會通過後,隸屬另一地方教會督導負責或由區會直轄。
九、佈道所因故不能繼續存在時,其負責之地方堂會得向區會申請停辦,經議事會通過後,以適當方法處理之。
十、本條例由台灣信義會議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