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各委員會共同章程

97/03/27 議事會修正二讀
97/04/14 第29 屆總議會核備

一、章程訂定

本章程及各委員會辦事條例,根據基督教臺灣信義會章程第七章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內容訂定之。

 

二、主 席

各委員會主席由總議會選出,負責委員會事工並擔任總務處職員及議事會議員。

 

三、組 成

  1. 各委員會之成員應由區會分別推選代表一名;並由主席遴選二名,合計六名,交議事會核備。
  2. 各委員會應設副主席一名,由主席從委員中遴選,交議事會通過。

四、職 責

委員會職員分別掌理下列工作:

  1. 主 席:負責會議之召集,並負責推展委員會各項事工。
  2. 副 主 席:協助主席推展事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主席職務。
  3. 其他委員:按各委員會需要,推舉書記、司賬、司庫等職,處理委員會內之行政事務。

五、會 議

  1. 除行政委員會因業務需要,每年召開例會六次外,各委員會每年召開常會二次,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
  2. 各委員會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始得正式開會,各項議案須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3. 各委員會之決議案,應送議事會核備。

六、章程實施及修改

  1. 本章程及各委員會辦事條例,經議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2. 各委員會辦事條例如有未盡事宜,由該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經議事會同意後得修改之。
  3. 本章程及各委員會辦事條例經議事會通過,應提交總議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