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督教臺灣信義會地方教會共同章程

1954 年11 月9 日經總議會成立大會通過。
歷次修訂時間如下:(1) 1968. 4. 25 (2) 1975.6.16
(3)1987.5.30 (4)1990.5.21 (5)2008.4.14

第一章 名 稱

本會(堂、中心、…)定名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教會」(或△△堂、△△中心、…)。

第二章 信 仰

一、本會信奉新舊約正典為上帝啟示之道,作為信仰、教義、生活之唯一完全準則。
二、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亞他那修信經、路德小本基督徒要學,奧斯堡信條等已將聖經救贖之道確切說明,故為本會信條。

第三章 宗 旨

本會宗旨,在以上帝之道與聖洗聖餐,使人與上帝和好,擴展天國於世界,歸榮耀與上帝。

第四章 儀式及聚會

一、 本會之各項禮儀請參考使用總會所規定者。
二、本會得設立崇拜聚會、主日學、禱告會、團契、小組、家庭聚會…等,以培養本會會友之靈性生活。

第五章 會 友

一、凡在本會領洗及他會會友經本教會正式接受者得為本會會友。
二、凡本會會友得遵行下列各項:
1.虔誠認罪,確信上帝之道,奉行本會信條。
2.勤勉靈修,虛心求進,以期貫徹領悟上帝之道。
3.遠離罪行,在生活中彰顯基督。
4.常赴各種聚會,切實實行彼此相愛,熱心服務教會,愛護教會視教會為靈性之家。
5.謹守本章程,及教會之決議案,偶有過失,當接受弟兄本于愛心之勸慰、督責、幫助。
6.盡力奉獻金錢、才智、時間,輔助發展本會榮神益人之事工。
7.不參加任何危害社會、國家之組織。
8.常作私人禱告,並力行個人佈道。
三、按照常例,慕道友學道,須至相當時間經牧師與長老執事考核認可後方得領洗。
四、十歲以下兒童,其父母或監護人為基督徒者,得領受兒童洗禮。
五、凡領洗之兒童,其父母或監護人應常為該兒童代禱,以上帝的道教養之。
六、凡受嬰兒洗者,不必經過堅振禮,可由堂會牧師給予教導,於適當時間給予聖餐。
七、已受嬰兒洗者,滿十歲以上即可以受堅振禮。
八、新歸主者,滿十歲以上,可受成人洗禮。
九、本會會友如有遷徙他處,長期居住者,得由本會介紹,為該處本會地方教會之會友。
十、自願脫離本會,或照聖經被革黜者均視為與本會脫離關係。
十一、凡遷徙者歸來,脫離者回轉,被革黜者悔改,本會得恢復其會友資格。

第六章 懲 戒

本會懲戒按照馬太第十八章十五至十八節,哥林多前書第五章第三至八節,哥林多後書第二章第五至十一節等行之。

第七章 組織及行政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友大會」。
二、本會設長老部及執事部執行會務。總會牧師、教師及帶職長老為長老部成員。
三、教會職員:
1. 牧師:本會聘請牧師宣講聖道、施行聖禮、領導會務,並擔任會友大會及長老部與執事部聯席會議主席。(召聘牧師依照本會召聘牧師條例辦理)
2. 教師及傳道:本會聘請教師、傳道,協助牧師從事有關會友靈性事工,並秉承牧師處理其他事項。
3. 本會設帶職事奉之長老若干人,協助教牧人員策劃聖工,照顧會友靈性生活。
4. 本會設執事若干人,協助聖工,並擔任教會各種行政事務工作。
四、選舉及任期:
1. 帶職事奉之長老及執事應由會友大會選舉,當教會可領聖餐的會友人數超過兩百人以上,帶職事奉之長老及執事的產生可由「教會職員及信徒代表會議」選舉。「教會職員及信徒代表會議」的信徒代表人數需多過職員的人數。
2. 帶職事奉之長老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執事任期三年,每年改選三分之一,任期滿輪休一年。以上任期及規定各堂會可按本身需要調整之。
3. 年滿十八歲之本會會友有選舉權,年滿二十一歲之本會會友有被選權。

第八章 會 議

一、教會應於每年元月以內舉行一次「會友大會」或「教會職員及信徒代表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長老執事聯席會」由牧師召集,每月開常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執事部會議」由執事部主席召集,按需要隨時召開之,應通知牧師出席指導。
四、各項會議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半數始得舉行。
五、召開「會友大會」或「教會職員及信徒代表會議」時,職員代表須報告本會過去一年之工作及收支情形,並通過本年度之工作計劃及預算。
六、會友大會所通過之議案不得違背主道,不得與本章程及本會章程相抵觸。

第九章 財 務

一、 會產:凡本會所有動產概為教會公產,非經長執會議決通過,不得租賣。凡不動產皆屬總會,並由總會處理。
二、 經費:
1.教會之經濟來源:
(1)主日奉獻。
(2)什一奉獻。
(3)其他奉獻。
(4)總會之補助。
(5)教會資金利息。
2.教會經費應遵照預算開支:包括禮拜堂及其他房屋之修繕,聘請或雇用人員之薪金、勞保費、教牧人員退休金、總(區)會會費,各項事工之費用及各項雜費等。

第十章 章程修改及生效

本章程除第二章、第三章及本章不得修改外,其餘各條如有修改之必要者,須將修改理由向會友大會書面提出,得到出席會友三分之一同意後加以討論,經出席會友三分之二通過始得修改。本章程或其他修改部份須呈報總會予以核准後始得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