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宣教委員會辦事條例
一、條例訂定:
本辦事條例係依據總會章程第七章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內容訂定之。
二、職責:
- 推動本會各區會、地方教會、福音機構,進行佈道、擴展、植堂等事工。。
- 結合本會整體財力、物力、人力、靈力,進行海外宣教事工。
- 負責西國宣教師之聘請,分派及關懷。
三、組織:
- 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總議會選出。其他成員應由區會分別推派代表一名;並由主席遴選二名,合計六名。
- 委員會應設副主席一名,由主席從委員中遴選,交議事會通過。
四、職權:
- 主 席:負責會議之召集,並負責推展委員會各項事工。
- 副主席:協助主席推展事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主席職務。
- 其他委員:按實際需要,推舉書記….等職,處理委員會內之行政事務。
五、宣教經費:
- 經費來源:
- 總會及差會補助。
- 各區會、地方教會及其他單位之支援(宣教專款或特別奉獻)。
- 其他。
- 經費運用:
- 應擬定年度宣教預算並報議事會核備。
- 依各相關補助辦法辦理。
六、會議:
-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常會二次,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
- 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使得正式開會。各項議案需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 會議中各項決議案,應送議事會核備。
七、實施及修改:
- 本條例及相關辦法需經議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本條例及相關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經議事會同意後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