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宣教委員會辦事條例

 

一、條例訂定:

本辦事條例係依據總會章程第七章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內容訂定之。

二、職責:

  1. 推動本會各區會、地方教會、福音機構,進行佈道、擴展、植堂等事工。。
  2. 結合本會整體財力、物力、人力、靈力,進行海外宣教事工。
  3. 負責西國宣教師之聘請,分派及關懷。

三、組織:

  1. 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總議會選出。其他成員應由區會分別推派代表一名;並由主席遴選二名,合計六名。
  2. 委員會應設副主席一名,由主席從委員中遴選,交議事會通過。

四、職權:

  1. 主 席:負責會議之召集,並負責推展委員會各項事工。
  2. 副主席:協助主席推展事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主席職務。
  3. 其他委員:按實際需要,推舉書記….等職,處理委員會內之行政事務。

五、宣教經費:

  1. 經費來源:
    1. 總會及差會補助。
    2. 各區會、地方教會及其他單位之支援(宣教專款或特別奉獻)。
    3. 其他。
  2. 經費運用:
    1. 應擬定年度宣教預算並報議事會核備。
    2. 依各相關補助辦法辦理。

六、會議:

  1.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常會二次,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
  2. 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使得正式開會。各項議案需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3. 會議中各項決議案,應送議事會核備。

七、實施及修改:

  1. 本條例及相關辦法需經議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2. 本條例及相關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經議事會同意後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