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82.5.16
修訂90.9.23﹐91.5.8﹐106.5.11
一、本會教牧人員年滿65歲,應予屆齡退休。
如堂會確有需要,得逐年經長執會決議並報請總會備查後,繼續擔任牧職,惟以不超過70歲為限。
二、教牧人員自退休之日起,調整為退休教牧人員,應即停止原堂會(單位)事奉,並自即日起遷出原堂會(單位)提供之宿舍,始可按規定領取退休金。
三、總會得視需要,徵召退休教牧人員參與事奉。
四、退休教牧人員應邀參與事奉,得繼續執行宣講、聖禮、按手等牧師之職權。
五、本條例經議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