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教支援基金委員會規章
2005年4月修訂
一、宗旨
「宣教支援基金委員會」宗旨乃促進在華人中的宣教工作,此載於〈台灣信義會與差會宣教支援基金管理合約〉。
二、委員會運作
- 委員在委員會工作時不得請款。
- 台灣信義會負責管理基金,包括預備所有會議文件。
- 委員會的五位委員每人一票。
- 委員會得自行遴選主席與書記。
- 決議均採多數決。
三、會議
- 委員會一般一年開會一次,時間由委員會訂定。必要時主席得另召開會議。
- 會議一般在台北舉行。由台灣信義會預備。
- 緊急時得舉行電話會議。此外,休會期間,經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之書面確認可視同表決。
- 代表宣教支援基金之夥伴,委員會應花時間討論宣教之一般優先考量,並據此決定優先順序。
- 為深化委員會委員間的夥伴關係,會議中應包括彼此分享異象及交流資訊的時間,並拜訪台灣信義會的一些據點。
- 主席應擬定議程,並於會前一個月送交各委員。書記應於會後兩週內,以電子郵件寄交會議紀錄,並於一週內迅速認可。
- 若經委員會同意,立約單位可有其他代表列席會議。這些代表無投票權。
四、基金價值保存
委員會應留意每年保留某額度的利息,以保存基金的價值。僅在非常特殊情況,並經委員會全體同意,始得動用本金。
五、基金分配指導方針
- 各夥伴可個別或聯合申請本基金的支持。
- 基金分配管理原則:
- 宣教支援基金的補助款應支持直接/相關事工,不得僅提供基金。
- 長期目標之事工優先於單次活動。
- 事工在基督徒比率較低之地區,優先於基督徒比率較高之地區。
- 合作事工比個人計劃更重要。
- 基金分配關鍵:
各差會最高得申請12%的補助。台灣信義會最高得申請24%的補助。剩餘基金留待其他事工申請,由委員會開會討論後決定補助額度。所有申請案須經委員會最後核可。 - 申請案均須於一月底前送交台灣信義會,並於三月十日前送達所有委員。
- 撥款程序:
委員會核可會議紀錄後兩週內撥款。
六、修訂
本規章得經委員會多數決後修訂。
七、注意
若中譯版與英文版詮釋有異,以英文版為準。
2005年4月於台北
台灣信義會 楊寧亞監督 |
丹麥差會 Eskil Dickmeiss 東亞區祕書 |
美國福音信義會/全球宣教部 Barbara Lund 亞太區主任 |
挪威差會 Inger Kari Soyland 區域協調員 |
台灣信義會/宣教委員會 陳志宏副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