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教支援基金委員會規章

2005年4月修訂

一、宗旨

「宣教支援基金委員會」宗旨乃促進在華人中的宣教工作,此載於〈台灣信義會與差會宣教支援基金管理合約〉。

二、委員會運作

  1. 委員在委員會工作時不得請款。
  2. 台灣信義會負責管理基金,包括預備所有會議文件。
  3. 委員會的五位委員每人一票。
  4. 委員會得自行遴選主席與書記。
  5. 決議均採多數決。

三、會議

  1. 委員會一般一年開會一次,時間由委員會訂定。必要時主席得另召開會議。
  2. 會議一般在台北舉行。由台灣信義會預備。
  3. 緊急時得舉行電話會議。此外,休會期間,經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之書面確認可視同表決。
  4. 代表宣教支援基金之夥伴,委員會應花時間討論宣教之一般優先考量,並據此決定優先順序。
  5. 為深化委員會委員間的夥伴關係,會議中應包括彼此分享異象及交流資訊的時間,並拜訪台灣信義會的一些據點。
  6. 主席應擬定議程,並於會前一個月送交各委員。書記應於會後兩週內,以電子郵件寄交會議紀錄,並於一週內迅速認可。
  7. 若經委員會同意,立約單位可有其他代表列席會議。這些代表無投票權。

四、基金價值保存

委員會應留意每年保留某額度的利息,以保存基金的價值。僅在非常特殊情況,並經委員會全體同意,始得動用本金。

五、基金分配指導方針

  1. 各夥伴可個別或聯合申請本基金的支持。
  2. 基金分配管理原則:
    • 宣教支援基金的補助款應支持直接/相關事工,不得僅提供基金。
    • 長期目標之事工優先於單次活動。
    • 事工在基督徒比率較低之地區,優先於基督徒比率較高之地區。
    • 合作事工比個人計劃更重要。
  3. 基金分配關鍵:
    各差會最高得申請12%的補助。台灣信義會最高得申請24%的補助。剩餘基金留待其他事工申請,由委員會開會討論後決定補助額度。所有申請案須經委員會最後核可。
  4. 申請案均須於一月底前送交台灣信義會,並於三月十日前送達所有委員。
  5. 撥款程序:
    委員會核可會議紀錄後兩週內撥款。

六、修訂

本規章得經委員會多數決後修訂。

七、注意

若中譯版與英文版詮釋有異,以英文版為準。

2005年4月於台北

台灣信義會
楊寧亞監督
丹麥差會
Eskil Dickmeiss
東亞區祕書
美國福音信義會/全球宣教部
Barbara Lund
亞太區主任
挪威差會
Inger Kari Soyland
區域協調員
台灣信義會/宣教委員會
陳志宏副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