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信義會與差會宣教支援基金管理合約
2005年4月修訂
台灣信義會與支持的各差會特此立下有關基金使用的合約,本基金源於差會提供其同工宿舍的財產。這些差會是:
丹麥差會Danmission(DM)─乃The Danish Missionary Society(DMS)的合法繼承者。
美國福音信義會/全球宣教部(ELCA-DGM)─乃美國奧古斯都信義會、福音信義會、自由信義會的合法繼承者。
挪威差會(NMS)。
原約乃出售座落於台灣省高雄市仁義街151和153號的財產,並運用所有售價以成立本宣教支援基金。
本基金宗旨僅用於本合約夥伴在華人中的宣教,及支持台灣信義會的宣教。
立約單位均同意,本基金應由宣教支援基金委員會管理,此委員會對基金有完全的權柄。
立約單位均同意,此委員會由下列單位各選出一位代表所組成 :
- 丹麥差會
- 美國福音信義會/全球宣教部
- 挪威差會
- 台灣信義會
- 台灣信義會宣教委員會
此委員會將根據以下順序使用基金 :
- 宣教士後勤資助(薪資除外)。
- 開拓經費與支持以下三方面的宣教計劃:
- 福音工作,
- 社會服務,
- 神學教育。
- 支援台灣信義會的宣教工作,含單獨工作或與差會合作。
若此委員會決定按此約所述宗旨使用本基金為最佳益處,可將本基金撥與合適的教會機構或逕自運用。若此舉表示此委員會不再有任何目的,則此委員會將終止。
附上委員會規章做為本合約的一部份。
立約單位均同意,若無四個宣教夥伴一致同意,本合約不得變更。
若中譯版與英文版詮釋有異,以英文版為準。
2005年4月於台北
台灣信義會 楊寧亞監督 |
丹麥差會 Eskil Dickmeiss 東亞區祕書 |
美國福音信義會/全球宣教部 Barbara Lund 亞太區主任 |
挪威差會 Inger Kari Soyland 區域協調員 |
在最初三份文件之一:「宣教支援基金使用規則」中,宣教支援基金的歷史簡述如下:「這與差會在1958年奉獻金錢,並買下土地和建築物,及後來的維持費和其他費用之宣教原定宗旨相符。當時陳述的宗旨,乃支持差會宣教士在華人信義宗教會的宣教工作。方式是提供經費購買差會宣教士使用住宅。因此,本基金不是給台灣信義會的一份贈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