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教會加盟台灣信義會辦法

2006/04/20 宣教委員會修正
2006/5/18 議事會三讀

一. 本辦法宗旨

主耶穌升天之前吩咐門徒們說:「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太廿八:19),以及當在耶路撒路、猶太全地、和撒瑪利亞、直到地極作主的見證(徒一:8)。而要把福音傳給萬民的最佳策略就是在各地建立教會,再由當地的教會向外以同心圓的方式繼續不斷地傳福音、建立教會。為了遵行主耶穌吩咐的大使命,本會除了應繼續不斷在台灣本地傳福音、建立教會外,也接納一些獨立教會為了尋求屬靈遮蓋,加入本會,成為更加有力的堂會。

二. 接納加盟對象

  1. 基本原則:本會加盟教會的理念是效法保羅的理念─不建立在別人的根基上,我們竭力避免會造成教會分裂或混亂的可能性,所以我們很謹慎地考慮接受其他教會的加盟,必須有該堂會的長執會(決策同工會)、教友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多數通過。若該教會有原隸屬之總會或母會,應得到原有總會或母會的書面同意,願為此加盟祝福,我們才考慮接納。
  2. 願加盟本會之堂會,該教會負責之教牧同工應蒙召傳道,認同本宗的信仰理念,接受過本會所認可的神學裝備,且願加入本會成為正式教牧人員。
  3. 在海內外申請加入本會的加盟教會必須由本會的一個堂會 (機構) 願意成為其母會負責該教會的成敗責任。也願意在該堂會(機構)的遮蓋及督導下建立教會,繼續與該堂會、區會、總會有生命的連結者。

三. 申請流程

1) 請將以下文件備妥後提交給宣教委員會主席:

  1. 負責同工的蒙召見證及所受過裝備的證明文件,並加入本會成為正式教牧人員之申請書表。
  2. 教會現況的介紹(含各種聚會、團契、人數之說明)及教會建造理念及願意加盟本會之計劃書。
  3. 願意成為加盟教會母會的堂會長執會或單位會議決議通過支持該加盟教會之公文。
  4. 本會二位牧師願意以實質行動協助該加盟教會的推薦函。

2) 宣教委員會

  1. 主席先委派同工透過一些管道收集有關該地區、教會的資訊及主要負責同工過去事奉的評價。
  2. 召開宣教委員會進行審查,若三分之二以上宣教委員同意算通過初審。
  3. 通過初審後宣教委員會得授權本會兩位以上牧師,與區會前往該地考察,與負責建立教會的同工團隊面談。負責考察的牧師回來後再向宣教委員提出書面評估報告,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該評估報告的建議,則為通過複審,可將該申請案送議事會討論。

3) 議事會

  1. 議事會討論後若接納此申請案,該教會便成為本會的「觀察會員教會」,與本會進入「彼此適應期」。
  2. 彼此適應期經過半年以上,若該教會的長執會(決策同工會)、教友大會再次有四分之三以上多數通過願意成為本會的正式教會,經議事會通過並向總議會報備後,該教會便成為本會之正式教會。正式教會為該教會與本會處於彼此聯合、成為一體的階段,國內教會所有的權利、義務皆和本會一般堂會(佈道所)相同。海外教會因各地區的社會制度及生活水平差異很大,權利、義務另訂之。

四. 彼此適應期的權利義務說明

該教會與本會處於彼此適應階段的權利如下:適用社會服務事工補助辦法,神學生輔導辦法,學生信徒參加研習會費用補助規定,學生宿舍補助辦法,開拓植堂C 案。義務為繳交會費 (第一年免繳會費,第二年繳2%,第三年繳4% ),接受總會稽核查帳。彼此適應期最長不可超過三年,在此期間加盟教會或本會若認為雙方在建造教會的方向及作法上有重大分歧,任何一方皆可提出請求,終止加盟關係。

五. 本辦法由宣教委員會訂定,議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