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台灣信義會教牧人員外聘(派)辦法

訂定85.5.15
修訂87.11.30,90.5.17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會正式在職牧師、教師,請假者不能接受外聘(派)。

第二條  外聘(派)單位(含教會、機構)及任期限制

一、本會合作或信義宗所屬之單位,任期最長十二年。
二、其他友會,任期最長六年。
三、其他本會認可之單位,任期最長三年。
以上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年。

第三條  外聘(派)人員之定義

一、外聘人員係指本會教牧受聘於第二條所定單位,並經本會認可而任職者。
二、外派人員係指本會教牧直接派至第二條所定單位者。

第四條  外聘手續

一、擬外聘之教牧人員應先向所屬區會提出申請,經區會審查後轉呈議事會認可。
二、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但須經議事會同意。
三、申請外聘應提出以下文件:
    1.外聘單位聘書、工作內容、任期。
    2.本人對於自己外聘之意見及對將來之期望、規劃。

第五條  外派手續

一、外派單位應向總會提出邀請函件。
二、外派人員由相關委員會推薦,並向所屬區會報備後轉呈議事會認可。
三、任期由雙方議定,每任三年,連聘得連任,但須議事會同意。

第六條  外聘(派)人員福利規定

一﹑外聘人員外聘期間在本會之薪資與退休年資一律不計﹐外派人員年資續計。
二﹑外派人員得繼續參加本會之退休辦法﹐但不得同時參加外派單位之退休辦法﹐其退休準備金由本人負擔半個月﹐外派單位除負擔事奉單位之一個月外﹐原總會負擔之半個月﹐亦由外派單位負擔。
三﹑外聘人員其他福利可比照本會規定或按照外聘單位之規定擇一辦理﹐外派人員各項福利則依本會規定辦理。上述費用皆由外聘(派)單位負擔。

第七條  外聘(派)人員事奉規定

一、外聘(派)人員未經本會認可,不得擅自變更外聘(派)單位,若有違反者,視同離職。
二、外聘(派)人員應向總會盡責,每年度提出書面報告,任期內不得違背台灣信義會基本信仰,對其服務單位除應盡職,並應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則,若有違背,依照本會規則辦理。

第八條  辦法實施

本辦法經議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