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台灣信義會牧師團組織條例

1997.6.16 修訂
2006.11.28 第二次修訂
2011.1.5 第三次修訂
2011.5.24 第四次修訂一讀

第一條 定名─本團定名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牧師團 (以下簡稱本團)。

第二條 組織─牧師團係由基督教台灣信義會之牧師及信義差會在台灣信義會工作之牧師組織之。

第三條 職掌

  • 本團為台灣信義會教義及教會生活之諮詢決議機構。
  • 受託審查預備受職為教牧人員之資格。
  • 處理教牧人員之勸勉獎懲。
  • 辦理總議會或總務處委託之事項。

第四條 職員

  • 本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負責團務。
  • 職員之職責如下:
    • 主席─召集會議主持一切團務。
    • 副主席─秉承主席之意旨襄助處理團務並處理文件案卷會議記錄及陳報決議案等。
  • 職員之產生如下:
    • 主席-全體牧師皆為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即當選,第二次投票以第一次票選最高票的前兩名牧師為候選人,第二次投票若沒有人超過三分之二,第三次改為超過二分之一即當選。
    • 副主席-由審查小組召集人及紀律小組召集人兼任。
  • 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審查小組

  • 本團設立委員五人擔任審查小組,委員五人由全體牧師互選,最高票五位當選。再由小組成員互選產生一召集人。
  • 審查小組負責審查交辦事項。

第六條 紀律小組

  • 紀律小組負責受理本會教牧人員之違規的申訴、處理與預防。
  • 教牧人員之勸誡依據 「紀律小組組織與執行辦法」 執行之 。

第七條 會議

  • 每年召開常會二次,但主席認為有必要或經本團牧師五人以上連署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牧師團會議之法定人數應為全體團員超過二分之一人數出席始正式開會。會議提案需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始得通過。

第八條 聖道與聖禮

  • 地方堂會一切聖道之宣講、聖禮之施行與聖工之推動,應由受聘於地方堂會之本會牧師全權負責督導,並訓練安排所有參與之同工。
  • 區會中若有地方堂會缺牧師時,應由各區會主席商請本會牧師擔任督導牧師,以負責該堂會之聖禮施行、輔導該堂會之聖道宣講與聖工推動等。
  • 本會正式教師,按信義宗神學信仰觀點在本會牧師指導下得施行聖道、聖禮、推動聖工。

第九條 教牧職責

  • 傳道︰在牧師、教師督導之下,擔任堂會(機構)配搭牧養事奉。
  • 教師︰在牧師督導下,擔任主日崇拜信息之傳講、聖禮之施行,以及堂會(機構)之一般牧養事奉。
  • 牧師︰具領導、監督地方堂會所有事奉之能力,在堂會(機構)從事獨立牧會或與其他牧師團隊事奉,並指導教師、傳道之牧養事奉。

第十條 教牧任用資格

  • 傳道︰通過本會實習傳道之評估,且在神學教育機構修習相當於神學院全修生一年以上學分數,經神學委員會審核通過。
  • 教師:在本會擔任傳道一年以上,或神學院畢業,經神學委員會審核通過。另需通過本宗信仰測試。
  • 牧師︰在本會擔任專任教師或試用牧師一年以上,經牧師團完成考核、按立之程序。

第十一條 牧師受職審查程序

  • 牧師團因欲明瞭受職人之身世、經歷、蒙召經驗、牧養恩賜,對本會信仰之認識及適合聖職之一般條件,應請擬受職人提呈自傳及論文。自傳須詳述擬受職人蒙恩蒙召之經過,信仰及傳道經驗,與受職後之抱負等,全文須在三千字以上。論文應由審查小組指定題目,全文須在一萬字以上。
  • 擬受職人應在指定日期之前,將自傳、論文及由區會審核通過之靈命、事奉報告呈送審查小組,接受審查。審查小組應對擬受職人之靈命、事奉、論文等各類有待改進事項,直接給予審核意見,並限期改進,無法改進者,可不提交牧師團審查。
  • 審查小組完成初審後,應將受職人平時之公私生活及傳道績效作成書面報告,與自傳、論文之審查結果及意見,一同提交牧師團會議。
  • 本會牧師出席牧師團會議,得考問擬受職人,以便了解擬受職人是否適合擔任牧師聖職。
  • 審查小組報告審查意見及牧師團考問之後,應由出席之牧師投票表決,得票超過三分之二者,即取得受聘為牧師之資格。
  • 本會牧師在靈命、學識、事奉各方面之審查標準另定之。

第十二條 外會牧師擬加入本會任職者,其審查程序如下
(有關教師、神學院應屆畢業生、傳道交由相關區會及神學委員會審核)

  • 應向總會申請,並提出下列資料︰
    • 個人基本資料
    • 學歷證件
    • 自傳(包括蒙恩蒙召之經過,信仰及傳道經驗以及就任後之抱負等,全文需三千字。)
    • 擬聘單位及本會牧師之推薦函各一份
  • 前述資料經牧師團審查小組審查認可,並面談通過後予以試用,試用期間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以三年為限。
  • 未修畢本宗信仰課程者,須於試用期內修畢本宗課程,其成績由神學委員會審核之。
  • 試用牧師需經區會及審查小組考查通過,並經牧師團口試接納,始得成為本會正式教牧人員。

第十三條 教牧人員之獎勵

  • 受理獎勵之要件
    • 在牧會、開拓或宣教上,有特殊績效者。
    • 對總會、區會各項事工有特殊貢獻者。
    • 教牧言行有特殊見證者。
  • 要件之審查
    • 由審查小組作書面審查及實際調查了解。
    • 審查小組將調查事實報告牧師團處理。
    • 牧師團討論後,作成意見書,送議事會議決執行。
  • 獎勵方式
    • 一般以獎章、獎狀、獎牌之方式公開贈送表揚。
    • 績效卓越者,可另贈獎金或其他方式獎勵。

第十四條 附則

  • 本條例經牧師團會議通過,及基督教台灣信義會接受施行之。
  • 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牧師團會議之通過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