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台灣信義會社會服務委員會辦事條例
92.8.18 訂定
一﹑條例訂定:
本辦事條例係依據總會章程第七章第一及第三款之內容訂定之。
二﹑職責:
- 一)研發各項社會服務事工的執行方法﹐並協助各堂會機構可以推動實行。
- 二)舉辦各種研習會等﹐將各堂會與友會之良好社服方法模式與案例﹐介紹轉移給各地堂會機構推行。
- 三)集合委員與同工之力﹐以基督教立場發表正確的社服方法相關立場﹐以明示教會立場﹐防止世俗敗壞污染社會。
- 四)以循序漸近方式與「雙福」基金會等合適機構﹐參與下列事工。
- 關於兒童福利工作。
- 關於青少年福利工作。
- 關於婦女福利工作。
- 關於老人福利工作。
- 關於身心障礙福利工作。
- 關於急難救助工作。
- 關於低收入補助工作。
- 關於貧困之病患醫療補助工作。
- 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
- 社會福利及長期照護之研究。
- 關於災害救濟工作。
- 關於原住民社會服務工作。
- 弱勢團體社會服務工作。
- 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工作。
- 外籍勞工﹑外籍新娘之服務工作。
- 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工作。
三﹑組織:
- 一)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總議會選出。其他成員應由區會分別推派代表一名;並由主席遴選二名﹐合計七名。
- 二)委員會應設副主席一名﹐由主席從委員中遴選﹐交議事會通過。
四﹑職權:
- 一)主 席:負責會議之召集﹐並負責推展委員會各項事工。
- 二)副主席:協助主席推展事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時﹐代理主席職務。
- 三)其他委員:
- 負責各委員所處區會內相關事工之推動﹑協調…等。
- 按實際需要﹑推舉書記﹑司帳﹑司庫﹑總務﹑連絡…等職﹐處理委員 會內之行政事務。
五﹑經費:
- 一)經費來源:
- 總會及差會補助。
- 各區會﹑地方教會及其他單位之奉獻。
- 其他。
- 二)經費運用:
- 應擬定年度預算並報議事會核備。
- 依各相關補助辦法辦理。
六﹑會議:
- 一)本委員會每年召開常會二次﹐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
- 二)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使得正式開會。各項議案需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 三)會議中各項決議案﹐應送議事會核備。
七﹑實施及修改:
- 一)本條例及相關辦法需經議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二)本條例及相關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經議事會同意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