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台灣信義會稽核小組辦事條例

 

1020527議事會訂定

一、條例訂定

    本辦事條例依據總會章程第十章第二條第3款內容訂定之。

二、組織

  1. 稽核小組(以下稱本小組)成員由總議會選出五~九人組成之。
  2. 本小組得選出二位候補成員,當正式成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按得票數多寡依序遞補之。
  3. 本小組主席由總議會投票結果得票數最高票小組成員互推者擔任之。若主席於任期中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按得票數多寡依序由小組成員互推者遞補之。
  4. 提名辦法:
    • 各區會提名一至二人。
    • 現任稽核小組提名二人以上。
    • 總議會時現場以書面十人連署提名。
    • 由現任稽核小組視業務需求建議總議會當選名額,唯名額需合乎本章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 被提名之候選人原則上需具備基本會計帳務能力。
    • 各區至少一名保障名額。
    • 各區提名人選以信徒代表優先。

三、職權

  1. 本小組負責查核本會總務處,地方教會、佈道所、區會、委員會、學生中心、神學院、醫院、文字出版社,電視廣播部及直屬機構之帳務與財物相關事宜。
  2. 本小組得向總會總務處請求提供查核各單位帳務、財物等事宜所需之資料、資訊。例如:各單位會費教牧人員退休金相對提撥繳交情形、各單位接受補助及貸款、還款情形等。並於稽核行程中總務處財務同工應隨行協助。
  3. 本小組每年於帳務稽核結束後,做成書面紀錄及處理建議,送交議事會說明、備查,針對有疑義之帳務問題進行討論、決議。並將上述決議結果向總議會提出報告。
  4. 若受查單位有右列之情事者:1)拒絕接受稽查,2)通知不予回復或3)缺失未於限期內改善,本小組得依情節輕重,建議議事會作下列一項或多項處置。
    • 暫緩開立奉獻收據至上述情節改善後再予開立奉獻收據。
    • 暫停各項補助款之撥發。
    • 行文該堂會長執聯席會主席及其他相關成員(各長老及各執事)協助改善。
    • 行文區會或各委員會,請區會主席或各委員會主席協助改善處理。
    • 發文銀行停用該堂會存款帳號。
    • 行文該單位要求送帳目交會計師查核。
  5. 本小組職權由小組成員共同執行,或經本小組會議決議委由小組成員中,一人或數人執行之。
  6. 本小組於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會計人員進行帳務及財物查核事宜。

四、會議及稽核行程

  1. 每年年度結束後,由主席召開年度稽核行程安排會議及稽核內容研討會。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
  2. 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稽核行程,並得安排覆檢行程。
  3. 本小組年度稽核行程及報告應於每年總議會開會前兩週完成。
  4. 每次會議需有半數以上小組成員出席始得正式開會。各項議案需經出席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五、經費及費用

    與財務稽核相關之會議及活動,得按計畫編列年度預算,並按計畫及預算向總會報支核銷。

六、實施及修改

  1. 本條例需經議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
  2. 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或主管機關法令修改時,得由本小組提出修改意見,經議事會核備,得於當年度先暫時施行,再交由年度總議會追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