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信義會與差會關係條例

 

一、宣教師之聘用:

  1. 由宣教委員會負責評估有關聘請西國宣教師(以下稱宣教師)來台參與本會事工的實際需要,並提交議事會議決。
  2. 總務處得按議事會之決議,報請中國地區顧問委員會各會員教會,差派所需之宣教師參加台灣信義會教牧工作,以及其他工作。
  3. 中國地區顧問委員會各會員教會差派宣教師參加台灣信義會之先,得向本會備送推薦書說明所要召聘人選之學歷,經歷及專長,作為本會聘請之參考。
  4. 宣教師在參與台灣信義會工作之前,得接受二年之語言訓練,語言試驗合格後,方得正式加入台灣信義會工作。
  5. 宣教師之語言訓練及工作分派事宜,由宣教委員會作成建議交議事會議決。
  6. 宣教師在台灣信義會工作期間,其會籍隸屬台灣信義會,但也可保留其母會之會籍。
  7. 凡正式參加台灣信義會工作之宣教師,可享受台灣信義會章程規定範圍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8. 如有宣教師不適於台灣信義會工作,或其本人不願繼續參加台灣信義會工作時,經宣教委員會調查報請議事會議決,通知其所屬差會召回。
  9. 宣教師得於回國休假前六個月向總會書面申請其離台時間及休假中之計劃,離台前宣教委員會應與其洽談,並告知其休假以後工作之可能性。

二、宣教師會:

  1. 由參加台灣信義會工作之宣教師組織宣教師會,以辦理有關宣教師之宿舍、團契、子女教育等事宜。(其辦法另訂之)

三、經費:

  1. 台灣信義會需要中國地區顧問委員會經費補助時,由台灣信義會總務處編列預算附說明書函請中國地區顧問委員會補助。
  2. 中國地區顧問委員會將補助經費分季撥交台灣信義會。
  3. 台灣信義會每年向中國地區顧問委員會提出年度收支說明。
  4. 有關宣教師之各項費用,由宣教師會與中國地區顧問委員會直接洽辦。

四、其他工作:

  1. 中國地區顧問委員會會員教會所差派而服務於非台灣信義會機構之工作人員,可參加宣教師會為會員。
  2. 中國地區顧問委員會會員教會差派而服務於非台灣信義會機構之工作人員,其工作由宣教師會督導之。

五、條例修訂

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宣教委員會提供意見並經議事會通過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