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區會章程

94.9.26 修訂 97.4.14 修訂

基督教台灣信義會所屬之地方教會五個以上,在地理上自然成為一單位時,得組織為區會。有關區會成立之條件與程序另訂之。

 

第一章 名 稱

本會定名為基督教臺灣信義會「△△區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章 宗 旨

本會以推行區內各教會之聯合事工、促進肢體關係和諧、相互關愛、彼此代禱、激發愛心、廣傳福音、拓展天國疆域為目的。

 

第三章 職 責

一、與總會保持密切連繫,關注並負責區內各教會聖工之推動及人事之協調。
二、各地方教會及教牧人員之問題,先由區會協調處理,無法解決時,再交由議事會研議。
三、與總會各委員會保持密切連繫、相互協助,推行各有關特別聯合聖工。
四、主動開發區內新設佈道所。
五、主持區內同工聯禱會。
六、向議事會報備區會決定之重要事項。
七、負責區內教師、牧師聘任之初審及就任禮。
八、地方教會牧師退休時,該教會應請區會協助為其辦理榮休禮拜。
九、地方教會無牧師時,由區會商請本會牧師擔任督導牧師。督導牧師職責為:聖禮、聖道之安排,教牧同工之督導,並擔任會友大會、『長老部』、『長老執事聯席會』之主席。」
十、負責區內教牧人員三個月以上、一年以內請假之核準。
十一、促進與區內其他純正信仰教會之合作。

 

第四章 代表大會

一、代表大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區內正式受聘之教牧人員,為當然代表。
    2.各會員教會應選出會友代表二人出席。
    3.區內各佈道所及直屬單位得選一人列席。
二、本會每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原執行委員會應在開會一個月前通知區內各教牧人員、教會、佈道所及直屬單位。
三、必要時,得經由主席或半數以上會員教會之請求,得召開臨時大會。
四、代表大會應每年檢討及計劃區會各項聖工;每三年選舉下列職員,連選得連任:
    1.執行委員五至七人。
    2.總會所屬宣教、神學、教育、婦女、社服、行政等六個委員會之委員各一人。
委員人選應由信徒議員優先兼任,其餘得由執行委員兼任,或由區內教牧、會友中選出。

 

第五章 職 員

一、 由代表大會所選出之執行委員五至七人,成立執行委員會。職稱如下:主席、副主席(兼書記)、司庫、司賬、及信徒議員。主席及副主席必須為牧師,其他職員可由教牧人員或會友中選出。
二、 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執行委員會之正式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各項議案須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四、執行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常會一次,必要時得經由主席或執行委員半數以上之要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主席擔任總會議事會之議員。凡擔任總會職員者,不得當選為區會主席。
六、本會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務,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理之。

 

第六章 經費來源

一、區內各教會繳納之會費。
二、區內各直屬單位、佈道所及個人之奉獻。
三、本會協辦之聯合聖工,可專案向總會申請補助。

 

第七章 章程修改

本章程如有修改必要時,得由區會提供意見,經議事會審核,交總議會討論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