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各堂會支付非本國人及團體境內或境外所得申報事宜
說明:
- 有關各堂會支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團體(即在台灣地區居住、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個人及團體)講員費、薪資、捐款…等辦理稅務申報作業,依稅法92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 財務部煩請各堂會從今日起辦理外國人講員費稅務申報時,
請擇一檢附以下文件:
A、神職人員(牧師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B、非神職人員請附上工作證(特別注意工作證上的有效日期)
以利財務部辦理稅務申報作業,感謝大家的配合。